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據悉,該《規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房產活動時,發布的拍賣公告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其相應法律后果等內容,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應當承諾具備購房資格及自愿承擔法律后果。
同時,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房產成交后、向買受人出具成交裁定書前,應當審核買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請參與競拍到成交裁定書出具時具備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經審核買受人不符合持續具備購房資格條件,買受人請求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此外,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活動且拍賣成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該拍賣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指出,司法拍賣房產出現流拍等無法正常處置情形,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申請執行人等當事人請求以該房抵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